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丽水市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每月1000元;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各可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三、办理期限
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四、所需材料
1、各提取申请人填写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各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3、各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卡(I类卡);
4、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证明(原件);(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4)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缴存地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和上述基础材料,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6、高层次人才需提供高层次人才证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结果送达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当场送达;需要核实的,电话或短信告知送达。
八、咨询途径
1、咨询热线:0578-12345 0578-2051630 0578-2051658 0578-2051629 0578-2051068
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层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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